一是闪耀了数字文明的思想光芒。在本次峰会和各类论坛上,许多新理念新模式在交流交融交锋中孕育而生,不断赋予互联网发展以新的生机和活力。比如,本届浙江分论坛以“工业互联网的创新与突破”为导向,以“数字化赋能产业链重构”为核心议题,邀请了国内外工业互联网领域知名专家、企业家等600余人齐聚一堂、开展交流、碰撞思想,为全球制造业未来发展路径贡献了新思想、新观点、新路径。
二是诠释了数字时代的浙江精彩。本次峰会创新设立三项“永久举办地”特色活动,集中展示浙江运用互联网创造共同富裕新图景的生动实践,生动展现浙江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靓丽成果。数字经济产业合作大会,搭建项目、资本、园区三方互动交流合作平台,36个技术含量高、市场前景好、补链强链延链的重点项目完成现场签约,投资金额共计746亿元。
三是呈现了数字变革的硬核成果。本次峰会成功举办了“互联网之光”博览会,吸引了40个国家和地区的415家中外企业参展,组织开展了74场新产品新技术发布活动,之江实验室智能计算数字反应堆、卡巴斯基反无人机入侵系统等“黑科技”悉数亮相。首次开设“互联网之光云展厅”,利用3D、虚拟现实技术,打造沉浸式、365天不落幕“线上云展”,在线参观超过50万余次。“直通乌镇”全球互联网大赛吸引了来自海内外24个国家的1110个项目参赛。
四是提振了数字经济的产业动能。本次峰会专题发布10个历年签约优秀合作项目,其中桐乡“乌镇之光”超算中心、绍兴集成电路先进封装生产线、金华龙芯智慧产业园等已成为数字经济的标杆,产生了很好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。升级打造的人才相亲会品牌,以云聘会、产业人才发展大会等形式,为1074家单位发布3.8万余个岗位需求,共吸引了25万名各类人才前来应聘,进一步拓宽了数字经济人才供需对接的“桥梁”。
五是升级了数字智能的参会体验。本次峰会坚持高质量办好峰会的理念,推动服务智慧化、体验智慧化全面升级,开发了“乌镇峰会一站通”小程序,迭代升级“浙里安保智控·乌镇”数字安保应用,一站式服务、无感化验证通行、智能预警等数智体验在乌镇随处可见。
“置身新时代新征程新起点,浙江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、更加宽阔的视野、更加务实的精神,紧扣互联网变革发展的脉动,奋力打造全球数字变革高地,与各方一道共创美好数字未来。” 王纲表示。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
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
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
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
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
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
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
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
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
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
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
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