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年全国油茶种植面积将达9000万亩,产能200万吨******
光明网讯“到2025年,全国油茶种植面积达到9000万亩以上,茶油产能达到200万吨。”日前,国家林业和草原局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财政部联合印发《加快油茶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(2023—2025年)》,明确油茶产业发展目标。
行动方案要求2023—2025年,完成新增油茶种植1917万亩、改造低产林1275.9万亩。统筹考虑15个适宜种植油茶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的自然条件和发展历史、现状、潜力等因素,按照核心发展区和重点拓展区布局未来3年的油茶发展任务。
2022年12月15日,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审章塘瑶族乡审章塘村油茶花开,满山满坡,十分壮观。(周凡 摄/光明图片)
核心发展区包括湖南、江西、广西、湖北、广东、福建、浙江、贵州8个省区的近600个县,计划新增油茶种植1488.5万亩、改造低产林1110.6万亩,分别占全国新增、改造任务的77.6%、87%。重点拓展区包括云南、海南、河南、重庆、四川、安徽、陕西7个省市的近200个县,计划新增油茶种植428.5万亩、改造低产林165.3万亩,占全国新增、改造任务的22.4%、13%。
行动方案按照政府引导、市场主导的原则,以扩面提质增效为主线,突出创新驱动、示范带动、科学经营、强链延链,部署了6项重点任务。
要求加快建设高标准油茶林。抓好重点县示范引领,计划在全国建设200个油茶生产重点县,打造规模化、标准化示范种植基地。到2025年,全国高标准油茶林面积预计达到4000万亩左右。进入盛果期后,亩均茶油产量在40公斤左右。
推进良种繁育基地建设。加强种质资源保护,加大良种壮苗培育推广力度,严格品种管理和市场监管。将建设全国油茶种苗质量追溯平台,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和质量监测,确保油茶种植和低产林改造良种使用率达100%。
优化加工生产布局。加快油茶收储中心建设,实现就地就近加工转化。因地制宜建设油茶农庄,布局建设一批产加销一体、品牌效应突出、集群化发展的油茶产业示范园;聚焦重点区域,打造区域油茶产业集群;促进油茶产业与旅游、休闲、文化、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。
此外,行动方案还从加强科技创新推广转化、鼓励适度规模经营、加强品牌建设等方面作出部署。明确了支持政策,建立健全油茶生产用地、财政资金、金融信贷等支持政策体系。同时,要加强组织领导,明确职责分工,实行专人专管、强化监督考核,实施精细管理,确保关于油茶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。(记者 张佳兴)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
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
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
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
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
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
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
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
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
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
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
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